《徐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发布者:周会慧发布时间:2015-02-28浏览次数:636

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徐政发〔20153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
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徐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516

徐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本市居民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 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四、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姐姐或妹妹的;
(二)男方一个兄弟已死亡且死者的独生子女自幼随母改嫁,其他兄弟无生育条件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两个姐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三)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到女方落户,但已经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525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