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条件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3-31浏览次数:419

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条件

  • 文章来源: 徐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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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根据这一规定,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应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第二,男女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孩子。

没有依法结婚的生育行为属非婚生育,非婚生育不为国家所提倡,也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婚前已经生育过孩子,其婚后的生育行为属于再生育行为,再生育行为应符合再生一个孩子的条件,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许可,未经许可生育属于违反法定条件的多生育行为。非婚生育和违反法定条件多生育应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