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2014)

发布者:计生办发布时间:2014-11-03浏览次数:1027

江苏师范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徐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下简称计生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学校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第三条 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开展计生工作,计生工作以宣传教育为重点,以政策推动和综合治理为手段,以优质服务为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省、市计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和部署全校计生重要工作,研究解决重大计生管理问题,制定有关规章制度,领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全校计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部(学院)、部门和直属业务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生工作,并设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一人,加强对本单位计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与计生办的联系与沟通,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计生办通报和报告。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计生工作,把计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计生方针、政策,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落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和人员到位,积极配合计生办工作,按时完成计生各项任务指标,确保本单位计生工作达标。

  第八条 自觉遵守计生工作政策法规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职责,遵守情况与教职员工年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工资津贴等挂钩,单位计生管理情况纳入党政干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提拔晋升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九条 严格实行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分管计生工作的校领导是我校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上级部门签订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全校计生工作负总责。

  (二)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与学校签订本单位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本单位的计生工作负总责。

  (三)各二级单位计划生育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具体工作。

  (四)在校园内从事经营业务或作业的经济实体、工程队等单位和个人,在与学校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计生责任书,相关工作由学校归口管理单位会同计生办负责。

  第十条 计生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我校计生工作部署,管理和指导全校的计生工作。

  (二)负责起草全校计生工作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各类工作材料。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有效组织宣传国家、省、市各项计生工作方针、政策,普及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在校大学生青春健康教育工作。

  (四)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社会有关单位和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我校计生工作达标。

  (五)加强培训工作,负责对各二级单位计生联络员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六)深入基层,及时把握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加强对全校计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结婚、生育和节育

  第十一条 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一)晚婚:男性满25周岁以上、女性满23周岁以上结婚,且双方都为初婚,为晚婚。

  (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者为晚育。

  (三)符合条件生育一个子女家庭,需在生育前到计生办开具准生证明;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家庭,严格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指我校在编在岗人员和学校人事代理人员,下同)法定婚假为三天,晚婚者婚假为13天。女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2个月,男方护理假10天。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产假时间可以顺延。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三条 计划内生育二孩的,若女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产假时间不顺延,男方不享受护理假。

  第十四条 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五条 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严格按省及徐州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者,凭医院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和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

  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2天,费用按照省及徐州市相关文件报销。凡按规定在产后6个月内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补贴增加一倍。如有特殊情况,经医生诊断,计生办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1天。

  (二)人工流引产术

  怀孕3个月以内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30天;怀孕3~7个月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42天。怀孕7个月以上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98天。

  以上节育手术,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七条 育龄妇女因有下列计划外怀孕情况而实施节育手术的,不享受计划生育假,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一)违反规定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接受输卵管复通手术造成计划外怀孕的。

  (二)非法同居造成计划外怀孕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第二次出现计划外怀孕的。

  第十八条 职工享有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女方生育满月后,应及时采取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办及各二级单位计生工作联络员免费为教职工提供避孕药具。

  第十九条 按计划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于生育后三个月内到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双职工60元/年,单职工30元/年。

  (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已按工资100%发退休金的不再增加。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子女出生90天以上至孩子18周岁止,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团体医疗保险。

  (四)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子女的医疗费、入托入园等方面享受的待遇,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计划内多子女或一胎多子女的职工,在子女团体医疗保险、子女的医疗、入托入园等方面相关待遇,只能有一个孩子享受。

第五章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按照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学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由用工部门或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管理,计生办负责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 学生计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教育厅、公安厅、江苏省计划生育协会颁布的《关于做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和本科学生(含因未确定就业单位,户口暂挂我校的毕业生),分别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与所在学部(学院)双重负责,按我校《学生手册》和《研究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计生工作考核达标,是单位和个人参加各项评先评优的先决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计生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考评的内容以本规定和各单位计生工作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为主。考评采用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等方法。

  第二十七条 考核程序:

  (一)各二级单位于每年的12月,将本单位计生工作自评报告报送计生办。

  (二)计生办组织对自评达标单位进行检查,初步评出学校计生工作达标单位。

  (三)校计划生育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计生工作年度达标当年,按照计生目标管理责任规定,对校院两级第一责任领导和计生专职干部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计生工作考核不合格,发生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对其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计生工作干部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对超生的个人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凡隐瞒计划外生育,一经发现,按发现时所在年度统计指标进行考核。如果属于单位故意隐瞒职工计划外生育事实的,对超生当年的达标结果及各种先进称号同时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新进校职工,报到时应到计生办填写婚育情况登记表,试行计划生育承诺式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江苏师范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试行)》(苏师大发﹝2012﹞51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生办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