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发布者:计生办发布时间:2013-01-15浏览次数:491

江苏师范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适应新形势下计生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徐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下简称计生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学校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第三条 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生工作以宣传教育为重点,以政策推动和综合治理为手段,以优质服务为目标。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单位教职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国家、省、市计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和部署全校计生重要工作,研究解决重大计生管理问题,制定有关规章制度,领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全校计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计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机关部门和直属业务单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生工作,并设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一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计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与学校计生办的联系与沟通,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学校计生办通报和报告。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计生工作,要把计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计生方针、政策,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落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和人员到位,积极配合校计生办工作,按时完成计生各项任务指标,确保本单位计生工作达标。
  第九条 自觉遵守计生工作政策法规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职责,遵守情况将与教职员工年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工资津贴等挂钩,单位计生管理情况将纳入党政干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奖励表彰、提拔晋升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条 严格实行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一) 分管计生工作的校领导是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上级部门签定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全校计生工作负总责。(二) 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与学校签定本单位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本单位的计生工作负总责。(三)各二级单位计划生育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具体工作。(四) 在校园内经营业务或作业的经济实体、工程队等单位和个人,在与学校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定计生责任书,相关工作由学校归口管理单位会同计生办负责。
  第十一条 计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有:(一) 在学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我校计生工作部署,管理和指导全校的计生工作。 (二) 负责起草全校计生工作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各类工作材料。 (三)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有效组织宣传国家、省、市各项计生工作方针、政策,普及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四) 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社会有关单位和学校各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我校计生工作达标。(五) 加强培训工作,负责对各部门计生联络员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六) 深入基层,及时把握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加强对全校计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结婚、生育和节育
  第十二条 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一)晚婚:男性满25周岁以上、女性满23周岁以上结婚,且双方都为初婚,为晚婚。
  (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者为晚育。
  (三)符合条件生育一个子女家庭,需在生育前到计生办开据准生证明;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家庭,严格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的可增加2个月,男方护理假10天。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产假时间可以顺延。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四条 我校在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严格按省及徐州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接受节育手术者,凭医院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和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
  放置宫内节育器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报销100 元。凡按规定在产后6个月内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补贴增加一倍。如有特殊情况,经医生诊断,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二)人工流产术:
  按相关规定支付医药费。怀孕3个月以下者,休息30天;怀孕3~7个月者,休息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者,休息98天。
  (三)引产术:
  按相关规定支付医药费。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 天;怀孕7个 月以上引产的,休息75天。
  以上节育手术,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七条 育龄妇女有下列计划外怀孕的情况,落实节育措施时,不得享受计划生育假,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一)违反规定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接受输卵管复通手术造成计划外怀孕的。
  (二)非法同居造成计划外怀孕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第二次出现计划外怀孕的。
  第十八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女方生育满月后,应及时采取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学校计生办及各二级单位计生管理联络员免费为教职工提供避孕药具。
  第十九条 按计划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于生育后三个月内到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业编制教职工,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双职工60元,单职工30元。
  (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从领证次年起至孩子18周岁止,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团体医疗保险。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标准的100%;隶属企业性质的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2400元。
  (四)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子女的医疗费、入托入园等方面享受的政策,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按照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徐州师范大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用工部门或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管理,校计生办负责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 学生计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教育厅、公安厅、江苏省计划生育协会颁发的《关于做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和本科学生(含未找到工作,关系暂挂的毕业生),分别由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与所在学院双重负责,按《学生手册》和《研究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条 计生工作考核达标,是单位和个人参加各项评先评优的先决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各部门计生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考评的内容以本规定和各单位计生工作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为主。考评采用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等方法。
  第二十六条 考核程序:(一) 各单位于每年的12月,将本单位计生工作自评报告报送学校计生办。(二) 学校计生办组织对自评达标单位进行检查,初步评出学校计生工作达标单位。(三)学校计生领导小组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计生工作年度达标当年,按照计生目标管理责任规定,对校院两级第一责任领导和计生专职干部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计生工作考核不合格,发生超计生的部门,对其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计生工作干部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对超生的个人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隐瞒计划外生育,一经发现,按发现时所在年度统计指标进行考核。如果属于单位故意隐瞒职工计划外生育事实的,对超生当年的达标结果及各种先进称号同时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新进校人员,报到时需到学校计生办填写婚育情况登记表,试行计划生育承诺式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往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