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发布者:计生办发布时间:2014-04-03浏览次数:229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办理依据所需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两张;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病残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在本省的,申请材料除了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领取或者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交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2、初审与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查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补正再生育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与决定。